各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人才发展任务要求,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建设交通人才,有效激发建设交通人才不断创新,规范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29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市建设交通系统人才工作环境,加大上海城乡建设交通人才智力保障力度,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以及《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沪建委[2011]19号),特设立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优秀人才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专项用于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系统人才引进、培训和培养等人才发展工作。
第三条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两委)是人才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本市建设交通系统城市管理领域、航运领域等重点领域,开展优秀青年干部境外培训项目以及领军人物、拔尖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
(二)用于培养本市建设交通系统上海领军人才“后备队”对象。
(三)用于培养市建设交通行业“优秀创新团队”、“创新杰出人物”、“城市之星-杰出青年”等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四)资助本市建设交通系统各单位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优秀人才境内外业务培训项目。
(五)资助市建设交通院士工作室建设和院士后备人才培养。
(六)资助市建设交通两委批准实施的其它有关人才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负责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核、审计、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申报项目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优秀人才专项资金集体申请表》、《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个人申请表》,并提供具体申报项目类别材料。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受理单位、个人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资助项目和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初审,经联席会议报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对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复核,符合条件的即正式下达。
第四章、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人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获得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要对人才专项资助资金做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者,继续安排未到位资金;对年度考核未合格者,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第十条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资助对象所在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席会议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向联席会议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相关项目实施进度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资金使用应遵守现行财务规定,并做好预算,专款专用。人才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将根据本办法组织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并取消申请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组织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