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设交通系统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5-05-07

系统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交通系统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关于建设交通系统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建设交通系统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建设交通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严格坚持标准,注重党员发展质量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针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把党员发展“标准关”、“程序关”和“调控关”,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严把“标准关”

        严格按照党章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品德高尚、作用突出”标准发展党员。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既要注重把各类优秀人才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又要避免片面地以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要坚持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真正把群众公认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要做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把思想入党作为重中之重、贯穿一生,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

        (二)严把“程序关”

        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严把“调控关”

        系统各单位组织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每年确定发展数量的办法,确保总量调控目标落实到位。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报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实际发展党员数原则上不能突破计划数。各单位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通过优化结构来调控总量,重点提高发展工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党员的比例,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三、强化日常管理,激发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一)严格党内组织生活

        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为重点,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不能因为客观理由,降低和曲解党员标准,简单认为能缴纳党费或不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就算是履行党员义务,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对抓组织生活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经提醒不改的要及时调整。要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党员到居住地报到并参加活动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规范组织关系管理

        在职党员(包括劳务派遣工中的党员)原则上都应以党员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因各种原因未能转入组织关系的,应在实际工作单位亮明党员身份,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对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允许、鼓励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一方隶属不变的情况下,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确保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三)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对于无正当理由、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拒绝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的党员,应参照不合格党员第五条具体表现,纳入不合格党员认定范围。在民主评议中被评议为“差”的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愿望,不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并整改的,即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劝退。不接受劝退的,可按照党内除名有关程序办理。对出国党员,要严格按照组通字〔2007〕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按规定没有办理手续的,可进行补办。党员回国后应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对拒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表示不愿意留在党内的,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劝退或除名。对失联的党员,在未联系上之前先暂缓处置。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因面临重大困境,或因工作、生活中产生矛盾得不到化解等特殊情况而表现消极的党员,党组织要深入了解情况,既要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又要督促其主动认识错误,限期改正。对进行组织处置的党员,也要做好相应的思想疏导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系统各单位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上海党员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每个基层党组织均应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确保不因网络管理员的岗位变动,影响系统的信息维护和使用。各级党组织应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进行两次集中信息维护,并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等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维护。

        如上级新出台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制度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