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2018-0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各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倡导“安全、诚信、为民、和谐”建设交通价值追求,提高员工文明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效显著,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是自愿申报,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综合性成果。市建设交通系统开展三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即全国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和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监督评价”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加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发展成就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全国文明单位应符合《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95分以上(总分100分)。

第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6分。

第七条  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80分以上(总分100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4分。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命名

第八条  全国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每三年进行一次。市级文明单位和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和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单位评选坚持好中选优,推行竞争机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评选程序规范、评选质量过硬。文明单位评选实行逐级创建,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在连续获得两届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流程为:凡按照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效且连续获得两届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上级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系统各单位文明办经初审遴选后向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根据有关国家部委以及市文明办明确的推荐要求,按照准入条件审查、集中考评遴选、社会公示、党委会审定的程序,形成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单上报有关国家部委以及市文明办。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流程为:凡按照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上届市级和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上级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根据市文明办明确的推荐要求,运用市级文明单位在线系统,按照创建单位自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稽核(同步进行准入条件审查)、社会公示、党委会审定的程序,形成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

第十一条  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流程为:凡按照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上级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系统各单位文明办按照创建单位自查、系统各单位文明办稽核(同步进行准入条件审查)、社会公示、党委(党组)会审定的程序,形成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表彰名单,由系统各单位党政予以命名表彰。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直属单位和未开展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评选的中央在沪单位可参加由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组织的“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其创建荣誉由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命名表彰,其创建等级等同于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行业内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自愿的原则向行业主管部门文明办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单位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全国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中央文明委统一制作,全国文明单位名单将在中央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广泛宣传。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文明委统一制作,市级文明单位名单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广泛宣传。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命名单位统一制作,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名单将在本系统、本单位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广泛宣传。

第十五条  凡获得市级和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可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创建和奖励基金中支出。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可视情相应提高奖励额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各单位党政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系统各单位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受有关国家部委和市文明办的委托进行管理。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由命名单位文明办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市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度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市级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年度社会责任报表。鼓励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参照市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提供社会责任报告。

(八)指导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在线管理创建工作。指导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建立创建工作电子台账。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单位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履行复查程序,经考核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被命名的市级和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不认可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五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单位行使。

       全国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国家部委或市文明办;经有关国家部委或市文明办研究审核后,报请中央文明办批准,做出撤销决定。

       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文明办;经市文明委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文明委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委局(公司)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命名单位文明办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经命名单位党政研究审核后,做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市建设交通系统文明办,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